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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五

唐代還有一位詩仙李白,他曾說到:「蜀道之難,難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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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五

唐代還有一位詩仙李白,他曾說到:「蜀道之難,難於上青天!」用來形容古時入蜀道路之艱難,我覺得談到意外保險,似乎也可以用這一句話來形容,正是「賠不賠難,只能上法院談!」。

我們就開始今天的主題吧。是有關喝酒嘔吐,阻塞呼吸道致死的案例。

台灣人喝酒狂飲的文化世界聞名,經常是不醉不歸。今若有人喝醉之後嘔吐,發生呼吸道阻塞致死的情形,意外保險該不該賠?

當然,要思考這個問題,必須先回到意外的定義去找尋思考推論邏輯上的大前提。現今保險業者的傷害保險契約多有約定
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,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,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,依照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。前項所稱之意外事故,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」。那麼,嘔吐窒息而死,是否屬於外來突發事故呢?

其實,這種類型的案子在過去發生過不少,喝酒導致嘔吐,只不過是導致嘔吐的某一種原因,另外像是小嬰兒在餵奶過程中吐奶窒息而死、飯後在三溫暖使用高溫烤箱引起嘔吐窒息死亡、甚至是用餐時被食物噎到引發嘔吐,阻塞呼吸道等等,也都是常見有關嘔吐導致呼吸道阻塞致死的案例。

在過去,保險公司以及法院的見解均認為,意外保險契約條款明文限定事故發生的原因需出自於外來,目的就在排除被保險人身體內發性疾病導致的事故,而所謂的「外來突發」,在解釋上,可理解為源於自身以外的原因,且非屬於被保險人自願導致的事故,以至於無法事先防範而言。因此,無論是喝酒導致嘔吐,或者是嬰兒吐奶窒息,其事故發生的原因都是出自於被保險人本身,即其身體內在的原因,並不符合意外保險所要求 外來突發事故的定義,因此保險公司無需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。

民國九十二年,最高法院出現了不同的看法,認為「…死亡原因係酒醉嘔吐物吸入致吸入性窒息,…似非身體內部器官老化衰竭、內在疾病,或細菌感染所引起,而係外來突發事故所致…。」

到了民國九十八年,高等法院,更詳細說明了嘔吐窒息死亡,並非身體內在的因素所致。在某個案例中,一個被保險人在小吃店用膳時,因食物噎住,呼吸道阻塞而嘔吐,其後昏迷在餐桌上,經送醫急救後,因腦幹中樞大量出血而死亡。高等法院認為:造成被保險人腦幹中樞出血而死亡的原因,係因遭食物噎住、阻塞呼吸道,導致血壓升高所致,則被保險人遭食物噎住、阻塞呼吸道,與其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,係應可認此乃被保險人死亡之主要且直接有效之主力近因,且屬因疾病、細菌感染、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之原因以外之外來性、突發性因素。

不過,在此我必須強調,雖然法院出現了不同的看法,但每位法官對於法律以及契約解釋的認知上,往往會出現不同的想法,所以,以上我所引述的案例,僅供大家參考,並可在個案上應用,但是否會出現相同的判決結果,就沒有人會知道了。

意外?不意外?我們下回見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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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《保險法》權威,曾任律師,擁有逾20年法庭訴訟經歷。 現任北宇管顧總經理、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。 經手數百件保險理賠案及糾紛調處申訴,處理重大理賠金額達數百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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